客戶托運貨物丟失 未買保險索賠價格低
來源:未知日期:2019-04-30 瀏覽:
近日,上海市市民泰先生反映,2018年12月中旬,她在上海一家貨運公司托運價值1000多元的物品丟失,但是一個多月過去了,雙方就賠償一事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,因為貨運公司只賠償150元,泰先生很難接受。
據(jù)泰先生介紹,2018年12月14日,她在上海一家貨運公司托運了一批工藝品到廣州,貨物價值1000多元??墒?,一個星期過去了,廣州那方沒有收到貨。于是,泰先生讓貨運公司查找,可貨運公司稱他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。
可是,泰先生不同意,認為自己的貨物莫名丟失,貨運公司應負全責,她托運的貨物價值1000多元,貨運公司應該按實價賠償。后來泰先生聯(lián)系了貨運公司的老板李先生,李先生表示最多可賠償300元,泰先生不同意,稱如果貨運公司不全賠,她就將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。
因為公司都是按單發(fā)貨,但是不知道為何到了廣州時,就是沒有泰先生所發(fā)的貨。因此,泰先生要求對方賠償。由于泰先生當初沒有給貨物買保險,因而貨運公司表示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,也就是150元。
記者聯(lián)系了李先生,李先生確認了此事。他表示,泰先生沒有給貨物買保險,而且貨運托運單據(jù)上沒有寫明泰先生托運的到底是什么,很難明確泰先生的貨物到底價值多少,所以雙方意見不統(tǒng)一。李先生表示,如果問題真的協(xié)商解決不了,硬要對簿公堂,他們也沒有辦法。
對此律師認為,泰先生與貨運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,貨運公司提供的托運單注明注意事項及各種權利義務,已經完成告知義務,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托運人,一旦簽下托運單,就等于認同了合同條款。按照《合同法》第312條規(guī)定,貨物毀損、滅失的賠償額,當事人有約定的,按照其約定賠償。
當然,托運公司托運單上的賠償規(guī)定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,證明不了的情況下,自身又沒有投保,僅能按照合同主張違約責任。托運公司因為自己的重大過錯造成貨物遺失,應該承擔貨物的實際損失的賠償。本案中泰先生首先要做的是去證明貨運公司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。